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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文无关春城晚报资料图

十月怀胎,好不容易当上妈妈。可女儿出生还不足两小时便不幸夭折。蹊跷的是司法鉴定发现,婴儿的病历里存在多处篡改的痕迹。为给女儿讨回一个公道,婴儿的父母一纸诉状将医院告上法庭索赔78万余元,一审判决后,虽然法院判赔了12万余元,但原告方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赔偿过低。临沧中院撤销了一审判决,发回重审,近期本案将重审。

婴儿出生不足两小时便夭折

年7月24日18时许,怀孕39周多的医院妇产科就诊,医院以谢女士“胎膜早破”收治入院。谢女士诉称,在入院的相关检查中,B超显示,胎儿都是正常的,胎盘羊水也没有异常。入院不久,医生对其进行了试产,医院却没有进行严密的观察,在胎膜早破及胎心出现异常的情况下也未及时进行剖宫产,当她腹痛难忍时,医院仍然没有采取必要措施,仅仅是叮嘱家属继续观察等待,没有采取其他处理的措施。

谢女士称,直到次日早上7时29分,孩子出生了,但她们发现,女儿的双侧鼻孔有鲜红色血液流出,无呼吸,全身皮肤苍白,无肌张力,无哭声。医生进行诊断,发现女儿重度窒息、肺出血、重度缺血缺氧性脑病和颅内出血。随后,医生为女儿清理了呼吸道、胸外按压等抢救措施,7月25日早上9时15分,来到这个世界不到两小时,谢女士的女儿就不幸死亡了。

鉴定:医院涉嫌篡改病历

经昆明医科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对婴儿的死亡原因进行鉴定,婴儿死亡原因是,肺羊水吸入合并新生儿肺出血致急性呼吸循环衰竭死亡。

在患儿死亡后,医患双方共同对病历进行了封存,根据被告向原告提供的病历复印资料,鉴定中心发现,待产记录第一页中检查者是杨女士,而产程记录的第一、二页同样是杨女士,然而两处并非同一人所签。鉴定中心还发现,多处病历记录均存在篡改痕迹,医院方存在伪造、篡改病历的嫌疑。

随后,谢医院告上了法庭,请求赔偿各项费用78万余元。原告方的代理律师云南天外天律师事务所李军、金尚江律师认为,医院在向患者提供诊疗的过程中,没有尽到相应的诊疗义务,对患者监护及检查不到位、处理不及时,治疗措施不当,最终导致了婴儿的死亡严重后果。

同时,根据司法鉴定,被告方还利用制作保管病历资料的便利,涉嫌伪造、篡改病历,以掩盖治疗过程中存在的重大过错,逃避法律责任。

代理律师认为,医院的重大过错才导致了一个刚刚出生不足两小时的婴儿死亡,医院方应当为婴儿的死亡承担责任。

被告:有修改但记录内容真实

面对原告方的诉求和理由,医院称,他们在为原告方提供的诊疗服务并不存在过错,不构成侵权,原告产生的诊疗费用是基于自身生产治疗需要的费用,应当由原告自己承担。司法鉴定确认,婴儿是肺羊水吸入合并新生儿肺出血致急性呼吸循环衰竭死亡,是胎儿自身疾病导致的。因此,医院方认为他们不应该承担责任。

医院方认为,虽然产程记录内容、检查者签名中存在代记录、修改记录、代签名的程序瑕疵,但病历记录的内容是真实的,不存在伪造、篡改病历的行为。

判决:医院应担责

一审法院镇康法院审理后认为,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原告的女儿出生后有心跳、是活体,因此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其人身权利被侵害应当得到保护,原告方作为其近亲属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法院认为,医院方在对原告方的待产、产程诊疗服务中,没有按照规定填写病历,对分娩出现的异常情况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违反法定义务,又不能证明其对胎儿的死亡没有医疗过错责任,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医院方涉嫌篡改病历的鉴定意见,法院认为,虽然产程记录不符合《病历书写规范》的要求,但没有证据否认病历的真实性,故法医院篡改、伪造病历的意见不采纳。

一审法院判决,由医院赔偿原告方12万余元。

认定事实不清发回重审

一审宣判后,原告方不服判决结果和法院的认定事实,上诉到临沧中院。

今年5月15日,临沧中院作出民事裁定书,临沧中院认为,一审法院的认定事实不清,裁定撤销了镇康法院的一审判决结果,发回镇康法院重新审理。

据了解,此案将于近期在镇康法院开庭审理,7月6日该院将对此案举行庭前会议,听取原被告双方意见。

来源:春城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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