儿童白癜风能治得好吗 http://m.39.net/pf/a_4549560.html

原告:患者家属

被告:医院

一、诊疗经过

患者,男,44岁。年12月5日,患者因“肩颈、腰部酸痛2年,加重伴胸闷2月余”医院治疗,收治入内分泌科病房,入院诊断“混合型颈椎病(椎动脉性及神经根型)、变应性鼻炎、可疑冠心病观察”。年12月11日,医院在为其注射“舒血宁”(20ml,使用0.9%氯化钠溶液ml作稀释剂)时,患者出现恶心、呕吐,继之突发意识丧失、呼吸停止,大动脉脉搏消失,血压0mmHg,医院给予抢救,于年1月15医院治疗,但其病情进行性加重,多器官功能衰竭逐步加重,调整治疗方案后仍无法逆转,于年2月6日下午14时49分出现心率、血压进行性下降,给予心肺复苏及药物抢救后,17时10分自主心跳未恢复,心电图呈直线,告知家属已临床死亡。死亡诊断:呼吸循环衰竭、心肺复苏术后缺氧缺血性脑病、肺部感染、多器官功能衰竭、消化道出血。

二、法院判决

根据司法鉴定所的鉴定意见,医院在对患者进行诊疗时,未做到专科专治,使用0.9%氯化钠溶液作为稀释剂滴注“舒血宁”而不是遵说明书使用葡萄糖注射液,违反用药原则,并在出现过敏反应后未及时转入ICU以尽早或及时给予最佳医疗资源予以救治,存在医疗过失,该过失与患者最终死亡过错之间存有因果联系。

“舒血宁”这一中药制剂的使用说明中已明确提示了用药风险的不良反应可能包括过敏性休克,要求在具有抢救条件的医疗机构使用,并明确了用法用量。医院作为专业医疗机构,应遵说明谨慎用药,其提交研究论文等材料虽然表明临床及研究中有以0.9%氯化钠溶液作为溶剂成功使用的案例,但没有充分数据、案例或依据说明该有别用药说明的替代方案足够安全、可靠,且不会增加不良反应发生的概率。酌情确定由医院对患者死亡造成的损失后果承担60%的赔偿责任,但该比例只适用于死亡赔偿金这一补偿性费用,而医疗费方面,患者作为患者在治疗颈椎病中对治疗方案、用药方法不具有选择权,出现过敏性休克后抢救、治疗中发生的费用是用于弥补、挽救前期过失行为的必要措施,依公平原则该费用不应由患者或其家属承担。最终,医院赔偿患者经济损失38万元。

加以下”医法迭影“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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