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生怎么办产妇坚持顺产致婴儿臂丛神经损伤
携百万用户,传医者价值,促大众健康。专访 直播 报道 宣传片-! 健康大河南按+ 这里面的核心问题是信任!在中国的医疗背景下,医院确实存在过度医疗,所以,医院,就带着有色眼镜看剖宫产,认为,医院唯利是图的办法,医生护士也省事。不可否认,社医院存在这种情况,但是,在客观事实面前,患者及家属还需要理性看待这个问题,要相信基本的证据,否则实际受伤的还是患者和家属。 1 医院要求剖宫差,家属坚决 不同意,结果...... 袁女士入院后,被医生告知胎儿巨大,胎位不好,顺产可能出现肩难产、新生儿锁骨骨折、臂丛神经损伤等风险,建议剖宫产。袁女士的丈夫拒绝医生剖宫产的建议,在多次沟通中均固执己见,多次在《知情同意书》上代表孕妇及家属签名,注明要求顺产。 结果孩子出生后,被诊断为左侧臂丛神经损伤,左手无法抬起。 事件起诉到法院,刘女士起诉47万元。 院方辩解:提醒注意已经尽到,医疗是不完美地学问,刘女士坚持顺产,院方无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院方在诊疗过程中多次向患方说明顺产可能存在的风险,但患方不配合医疗机构进行符合诊疗规范的诊疗,造成原告人身损害,自身存在过错;但院方在诊疗过程中对巨大儿及骨盆评估不足亦存在医疗过失行为,且该过失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间接因果关系,应承担与其过失相当的过错责任。经司法鉴定,原告的伤残程度评定为七级伤残,由原告自行承担85%的损失责任,被告承担15%的赔偿责任。 对此判决。北京仁创律师事务所主任梁雨发表自己的看法。 2 院方是否存在过失? 鉴定结论,认定医方在诊疗过程中对巨大儿及骨盆评估不足,存在医疗过失行为。 但是医方对于患者可能出现的顺产风险判断是正确的,选择剖宫产是正确的,告知患方存在风险是正确的,多次沟通希望患方接受手术治疗是正确的,在不能获得患方同意的情况下尽力实施助产而非拒绝助产是正确的,尽力助产在生命与伤残之间选择生命是正确的。 在医方做了一系列正确的事情以后,尽可能保证了患方的最佳获益,过失最终在哪里体现?就是因为没有把评估整个过程详细地写在病历中?那么,如果评估过程存在过失,医方是如何得到需要剖宫产助产这一正确结论的? 其次,医方即使存在这一过失,与损害后果有关系吗? 如果说评估存在过错,导致选择了错误的治疗方案,最终导致损害后果,这样可以说评估错误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而反之,即使评估错误或者没有进行评估,而医方仍旧选择了正确的治疗方案,患者拒绝了正确的治疗方案,导致损害后果,怎么能说医方助产前评估这一诊疗行为与损害后果存在因果关系呢?这是个最简单的逻辑问题。 如果说医方在助产过程中未能正确实施助产技术,导致新生儿神经受损;或者因为评估不足未能选取剖宫产助产而导致损害后果;甚至因为告知不足,未能让患方了解风险,而错误选择助产方式,这些都可以认定医方过失与损害后果与因果关系。而评估即使存在过失,也应与损害后果无因果关系。 最后,签署《知情同意书》医院免责,签它何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60条的规定,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医疗机构不承担医疗损害责任。 (一)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不配合医疗机构进行符合诊疗规范的诊疗; (二)医务人员在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下已经尽到合理诊疗义务; (三)限于当时的医疗水平难以诊疗。 如何证明患方不配合医疗机构进行符合诊疗规范的诊疗呢?就是知情同意书,医方建议剖宫产,患方签字拒绝剖宫产,这就能说明患方不配合医疗机构进行诊疗。 多次交代,多次签署知情同意书,就证明医方足够谨慎、足够负责。而文章中律师指出,患方签署《知情同意书》不属于医方作为免除法律责任的事由,上述案例中第一项情形中,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也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如此交代、签字都不能成为医疗机构的免责事由,那么为什么还要签字?法律中医疗机构的免责条款如何能保证实施?谁来保护医疗机构、维护医疗结构的利益? 3 核心问题是信任! 要相信基本的证据 其实,这里面的核心问题是信任!在中国的医疗背景下,医院确实存在过度医疗,所以,医院,就带着有色眼镜看剖宫产,认为,医院唯利是图的办法,医生护士也省事。不可否认,社医院存在这种情况,但是,在客观事实面前,患者及家属还需要理性看待这个问题,要相信基本的证据,否则实际受伤的还是患者和家属。 医院应该如何保障自己的基本权益呢? 对于这种患者不配合治疗方案的情况,某些科室处理起来比较容易。比如,患者不同意医方择期手术的方案,那么就不要收入院;不同意内科治疗方案,如果违反诊疗原则,可以医院,医院就诊,决不能违反诊疗常规治疗患者。 不尊重医生、不配合治疗的患者或家属就是一颗定时炸弹,请到别处去(此处应感谢院领导,给予了医生足够的选择权)。而一些急诊患者,往往不能拒之门外或转院治疗,这时候医方选择合理的治疗方式、并且让患方能接受治疗方案就成为了难题。 转又转不走,不治又不行,患者或家属极不配合,逼着医方实施他们要求的治疗措施。遇到这种情况该如何处理,才能不被索赔? 这个问题几乎是无解的。 医生可以拒绝医方实施不合理的治疗措施,但是不被知情同意的治疗方案却不能实施。有治愈可能的患者,即使家属拒绝抢救,医方如果不实施抢救就有可能成为“同谋”。有手术指征或治疗指征,患方不同意手术或特殊治疗,最终导致预后不佳,就说告知不到位,有过错。医生如果已经反复告知了,就说知情同意书内容不详细,告知内容模版化没有针对患者个体化内容,告知内容没有提到替代方案,没有详细分析替代方案优缺点和推荐方案优缺点。即使告知详细、具体、内容全面了,患方一句话——没听懂,最终也可能得出医患沟通不足,导致患者判断有误的结论。说来说去,只要有损害后果了,很难避免被发现“过失”。一旦有过失了,就强拉个因果关系,多赔少赔,反正得赔。 减少赔偿的方法只能是尽力减少损害后果,尽量把病历写得完美一点,医患沟通尽量到位(关键是书面材料到位),多请示领导,医院不会太为难医生。 传播医者价值促进健康长寿 编辑|刘苛苛 投稿或商务合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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