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学解读“七活八不活”

医院妇产科杨华光

年1月15日

民间都流传着“七活八不活”的说法,讲的是“7个月”出生的孩子能活下来,反而“8个月”出生的孩子不能活下来。持唯物主义观点的人都不会赞同这说法的,现代的产科医护人员更是不相信这说法了,孕周越高的早产儿存活率自然越高,更为准确的说法是“八活七不活”。之所以“8个月”出生的孩子存活率高于“7个月”出生的孩子,就在于“8个月”出生的孩子,其脏器功能尤其是肺功能更优于“7个月”出生的孩子。有其“因”必有其“果”,这就是事物发展的“必然性”。但实践中确实也存在“七活八不活”的现象,这应该是事物发展的“偶然性”现象。“偶然性”也绝非绝对的“偶然”,“偶然”中必定也存在一定的“必然”,也就是说,有其“果”必有其“因”。“七活八不活”的说法也绝不是“空穴来风”,它的“必然性”在哪呢?“八活七不活”的“因”在哪?是否真的存在其科学道理?

首先,早产儿是否能存活,关键就在于在此孕周出生的新生儿的脏器功能尤其是肺功能的发育健全的程度。既然有“八活七不活”的现象发生,那也就说明,“7个月”出生的孩子的肺功能不一定就比“8个月”出生的孩子的肺功能发育的差。

早产的概念在全国统编教材中有明确的定义,那就是指妊娠28周至不足37周间的分娩者。此期间娩出的新生儿称为早产儿。从理论上来说,这样界定早产和早产儿是非常科学和严谨的。

相对足月儿而言,早产儿最为显著的特点就是新生儿各器官发育不够健全。并且往往以新生儿肺功能来评价和衡量早产儿的器官功能状态。之所以选择肺功能来衡量,有两个方面的原因:1.胎肺循环的特性。在胎儿时期,除了胎肺以外的各脏器都在不同程度地行使其功能,只要胎肺处于“休眠”状态,胎儿的氧气供应全部来自于母体(通过胎儿循环),一旦胎儿分娩离开母体,提供给新生儿氧气的只能依赖自己的肺脏,这为新生儿的生存提供了最为重要的条件;2.一旦新生儿肺功能不良,新生儿就会有缺氧等表现,甚至留下致命性的并发症,那就是缺血缺氧性脑病。所以,新生儿肺功能是评价胎儿发育是否成熟最可靠的指标。当然,胎儿的生长指标(体重)也可间接地反映胎儿是否成熟的可靠指标之一,一般认为,只要胎儿体重达到和超过克,就可认为胎儿发育基本正常了。

胎儿的肺功能在胎儿时期是无法预测的,也没有一个明确的“检测”手段和明确的指标来评价。虽然在胎儿期可通过胎动、胎心监护、B超、脐血流等初步判断胎儿的基本情况,但也无法反映胎儿肺功能情况。所以,界定早产儿唯有依赖“孕周”。我们暂且将37周之前分娩者称之为“孕周型早产”,从理论上来说,这样的早产儿肺功能发育是成熟的,我们称之为“孕周型早产儿”。

我们先看看苹果的生长和发育规律。一颗苹果树,几乎是同时开花的,但不一定是同时结果,更不一定是同时成熟,果农更不可能在同一天就同时摘下一颗树上所有的苹果。其实,胎儿也一样,同时间受孕的胎儿,不一定会同时间“成熟”。所以,即使孕周已经达到或超过37周,胎儿的发育也不一定能发育到“成熟”的状态。以下“临床现象”是支持这一理论的:①即使是37周后终止妊娠的新生儿,其中总有一部分新生儿仍然有肺功能发育不良现象,表现为肺不张、呼吸困难、新生儿白肺等;②同样孕周终止妊娠的早产儿,终止妊娠前有妊娠合并症如妊娠期高血压等者,其肺功能“良”于所谓的正常妊娠者;③妊娠期糖尿病患者的早产儿或足月新生儿,其肺功能等发育也“晚于”非糖尿病患者的早产儿或足月新生儿1-2周。虽然从理论上来说,同样孕周的胎儿,其肺功能的发育程度应该是一致的,但事实上,上述“临床现象”说明,胎儿肺功能与胎儿发育孕周不一定完全“同步”,或者说,同样“孕周”的胎儿,其肺功能发育的程度可能没有达到或者超过该孕周应该发育到的程度。

如果我们从“功能”方面(主要是肺功能)来评价胎儿是否早产的话,我们就可以用“功能型早产”来描述这一现象。综上所述,“孕周型早产”与“功能型早产”不一定是“同步”的。也即:“孕周型早产”≠“功能型早产”。

对于那些孕周已经达到和超过37周而终止妊娠者,按“孕周型早产”的定义来界定,这不属于早产,但按“功能型早产”的定义来界定,就会有一部分新生儿其肺功能尚未达到完全“成熟”的程度,这应该属于早产。我们就可以将这种类型的早产称之为“相对性早产”,将这些新生儿称之为“相对性早产儿”。

按此理论,我们推理和总结出以下关于终止妊娠的新理念:

孕周

肺功能

分娩

新生儿

<37周

孕周型早产

不成熟

功能型早产

(绝对性早产)

功能型早产儿

(绝对性早产儿)

成熟

功能型足月产

(相对性早产)

功能型足月产儿

(相对性早产儿)

37-42周

孕周型足月

不成熟

功能型早产

(相对性早产)

功能型早产儿

(相对性早产儿)

成熟

功能型足月产

(绝对性足月产)

功能型足月产儿

(绝对性足月儿)

≥42周

孕周型过期

不过度成熟

功能型足月产

(相对性过期产)

功能型足月儿

(相对性足月儿)

过度成熟

功能型过期产

(绝对性过期产)

功能型过期儿

(绝对性过期儿)

所以,“七活八不活”的说法并非“空穴来风”,还是有它的“必然性”,是存在有其一定的科学道理的。

当然,这一“理论”并不一定完全正确,更谈不上“完善”,顶多只能称之为“学说”或“假说”。这有待于今后在实践中进一步证实和完善。尤其是要完善怎样精确判断“肺功能发育”的程度问题。

但这“学说”目前在临床上还是有一定的指导意义:

1.所有孕产妇都必须核实孕周。

2.为科学界定“早产”、“足月产”和“过期产”提供了一定的理论基础。

3.需要在37周以前终止妊娠者,最好还是先“促肺成熟”,甚至建议在39周终止妊娠前都可以考虑“促肺成熟”,而不是《指南》上说的,34周后就可以不用“肺成熟”了;

4.即使孕周超过42周的“孕周型过期”,也不一定会发展为“功能型过期”,不建议轻易“引产”终止妊娠,更是反对“孕周超过41周就应该引产”的观点,而应该根据胎儿在宫内的状态来决定是否应该引产(见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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