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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患方诉称

年8月22日13时50多分钟,医院,甲医院行心电图、心肌酶等检查,给予“胃苏颗粒”改善胃肠道症状。15时33分患者突然出现颜面部青紫、呼吸心跳骤停。15时52分患者出现心室纤颤,经两次电除颤,心律逐渐恢复窦律,但仍无自主呼吸,行气管插管、呼吸机辅助通气,患者处于昏迷状态。

患者于8月23医院给予对症支持等治疗,于9月2日“申请高压氧科会诊”,9月8日行“冠状动脉造影术”。9月9医院二部给予高压氧等对症支持治疗,10月12医院。年10月15日死亡。

二、患方观点

医院未能做出急性心肌缺血诊断,却根据患者的主诉“慢性胃炎”病史给予“胃苏颗粒”改善胃肠道症状,进行了错误的诊断和治疗;未尽到高度注意义务,导致患者就诊后2小时左右发生了呼吸心跳骤停,进而出现了缺血缺氧性脑病等一系列严重并发症,终患者死亡的损害后果。

三、医院辩称

我方对患者的治疗诊断无过错,患者损害后果系其自身疾病导致,与医院无关。

四、医院辩称

我方对患者的治疗不存在过错,不应承担任何责任。

五、鉴定意见

1、甲医院对被鉴定人李某某的诊疗行为中存在违反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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